⒈ 即学政。
⒈ 即学政。参见“学政”。
引明 张居正 《答陕西学道王麟洲》:“而 三秦 重地,学宪要秩,非假重望,不足以当之。”
也就如此,不论是教授法理学,宪法学还是什么其他法学门类,可谓处处皆法理也:不论“搞法理学”还是“搞刑法学”,都值得搞,都需要人来搞,认真搞,还真不能妄自菲薄呢!许章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