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把罪人的家属发配为奴隶。
引《北齐书·废帝纪》:“詔诸 元 良口配没宫内及赐人者,并放免。”《资治通鉴·唐高祖武德四年》:“癸酉,置钱监於 洛、并、幽、益 等诸州, 秦王 世民,齐王 元吉 赐三鑪, 裴寂 赐一鑪,听铸钱。自餘敢盗铸者,身死,家口配没。”
这里,人被抽象为一种总是不可救药地受纯粹自私动力支配,没有任何良好动机的存在,一种在心理活动作用上互不相关的孤立的生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