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发还。
引宋 苏轼 《应诏论四事状》:“已经估覆三估不伏定,即以所估高价籍定者,谓之籍纳。惟籍纳产业方许给还。”《水浒传》第一百回:“其餘随从贼徒,不伤人者,亦准其自首投降,復为乡民,给还产业田园。”
大白是只淘气的猫。一张纸或一个瓶子,都是它的玩具,大白最喜欢我那个一样碰就唱歌的“小火球”,一玩起来就没完没了,谁要也不给,有时不但不给,还“喵喵”地对你叫,想把你吓跑。
说完我又嘱咐凯子,把先前的十万块钱支票到银行提出来,让他去把最后那笔债给还清了,免得夜长梦多。